(2017)豫12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鲁国辉申请执行高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国辉,高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鲁国辉,男,1978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高一,男,1981年6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国辉与被执行人高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