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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四川通力线缆有限公司与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通力线缆有限公司,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力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章选。委托代理人:曾祥宏。被执行人: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尚志。四川通力线缆有限公司与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力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8630.00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1月1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垫付诉讼费579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未正常运营,且无银行存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军审判员  马学华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