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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行审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孙玉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孙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178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孙玉超。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9月8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孙玉超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94平方米(合0.4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款2940元。2016年9月8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孙玉超,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其送达催告书。孙玉超于2017年4月10日缴纳罚款2940元,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第1项、第2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就不存在第1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情况,无法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6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2项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化芝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人民陪审员  王滨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