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继冬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118号起诉人张继冬,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梦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15日,本院审查起诉人张继冬对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该诉状中诉称:原告之父张敬斋于1956年承租了济南市历下区下河堐街19号(后变更门牌号为21号)济南市房管局的公房,并一直与原告、原告之姐、原告之母一起居住。原告父亲去世后,由于下河堐房屋拆迁,原告一家于1984年搬迁至济南市历下区后营房78号。后来由于后营房房屋拆迁,原告一家于1987年又搬迁至济南市天桥区边庄1号楼2单元201室。2015年12月3日,天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向耿桂英下发《北湖项目选房通知单》,通知边庄1号楼2单元201室的承租人耿桂英参加选房,此时原告才知之前两次搬迁时,济南市房管局误将《租赁公房迁入证》上承租人写为“耿桂英”。济南市房管局在没有任0??何依据的情况下,误将原告承租的房子的承租人写为“耿桂英”,是完全错误的,而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成为了同户籍的户主,根据当时的政策,公房的承租人为该房上户口的户主,所以原告才是边庄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1987年9月26日向耿桂英颁发《租赁公房迁入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日期已经超过法定最长二十年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继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元亮审判员 唐绪康审判员 俞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姬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