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执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强文龙与吕汉清、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文龙,吕汉清,陈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3118号申请执行人:强文龙,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吕汉清,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陈美芳,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关于强文龙与吕汉清、陈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6民初5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03执3118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未收到的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绪萍代理审判员 全庆凯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乐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