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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群希、曹福德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群希,曹福德,杨根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群希,男,195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福德,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希,男,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上诉人杨群希因与被上诉人曹福德、杨根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7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群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群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群希负担。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