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扬与柴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扬,柴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234号原告:张扬,女,1989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被告:柴剑平,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原告张扬与被告柴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扬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扬撤回对柴剑平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扬负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卓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