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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15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孙XX、黄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黄捷荣,蓝花仙,黄新,黄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5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黄捷荣,男,1956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蓝花仙,女,1945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被执行人黄新,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黄吉,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孙XX与黄捷荣、蓝花仙、黄新、黄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捷荣(妻子:曾海梅,已病故)、蓝花仙、黄新、黄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路238号玫瑰园芙蓉路J15号的房产,拍卖房款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曾海梅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桂A×××××)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吉所有的炫威牌(车牌号:桂A×××××)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开文审 判 员 招幸龙审 判 员 林鸣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羽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