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华伍与上海朽可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传彬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伍,上海朽可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传彬,彭乐平,昆山金敦煌商务会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608号申请执行人陈华伍,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上海朽可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4915号影视乐园南大楼1404室,组织机构代码06377997-1。法定代表人杨传彬。被执行人杨传彬,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生,住江苏省新沂市。被执行人彭乐平,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昆山金敦煌商务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98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0801-3。法定代表人陈永平,该公司总经理。陈华伍与上海朽可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传彬、彭乐平、昆山金敦煌商务会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昆民初字第5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上海朽可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华伍工程款41400元及利息(以41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杨传彬、彭乐平对上海朽可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中上海朽可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结欠陈华伍的款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杨传彬以未出资的408000万元为限,彭乐平以未出资的392000元为限);3、昆山金敦煌商务会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上海朽可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结欠陈华伍的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杨传彬、彭乐平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陈华伍2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陈华伍21830元,余款陈华伍自愿放弃;2、若二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人有权按照(2015)昆民初字第5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5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潘红刚审判员 陈志成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