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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中捷机床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捷机床销售维修有限公司,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542号原告:辽宁中捷机床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3号。法定代表人:宋静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伟,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小区曙光街25号。法定代表人:景建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辽宁中捷机床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美联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辽宁中捷机床销售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中捷机床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辽宁中捷机床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