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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登福与阳武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登福,阳武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337号原告:罗登福,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阳武安,曾用名阳晓武,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昌县。原告罗登福与被告阳武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罗登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法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本院应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登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罗登福负担。审 判 长  陈新舟审 判 员  袁金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