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罗登福与阳武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登福,阳武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337号原告:罗登福,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阳武安,曾用名阳晓武,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湖北省孝昌县,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昌县。原告罗登福与被告阳武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罗登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法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及公序良俗;本院应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登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罗登福负担。审 判 长 陈新舟审 判 员 袁金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