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蔺秋雨与被执行人蔺学正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秋雨,蔺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蔺秋雨。被执行人:蔺学正。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4000元,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