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撤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春根、俞秀芳与浦理清、沈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根,俞秀芳,浦理清,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撤3号之一原告:王春根,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昆山市。原告:俞秀芳,女,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昆山市。被告:浦理清,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昆山市。被告:沈佳,男,汉族,1985年11月30日出生,住昆山市。王春根、俞秀芳与浦理清、沈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春根、俞秀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浦理清、沈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浦理清、沈佳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根、俞秀芳撤回对被告浦理清、沈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王春根、俞秀芳负担。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筱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