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丹与王福军、马樱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丹,王福军,马樱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19号申请执行人:苏丹,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福军,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樱桃(王福军之妻),1967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丹与被执行人王福军、马樱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军、马樱桃向申请执行人苏丹支付欠款3450000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0元以及执行费37245元。双方于2017年4月27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苏丹同意以被执行人王福军所有的位于第十师一八三团八连的养殖圈【房屋所有权证:兵房字183第599号(11-14号)、兵房字183第550号(6-7号、9-10号)】作价4000000元抵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福军所有的位于第十师一八三团八连的养殖圈【房屋所有权证:兵房字183第599号(11-14号)、兵房字183第550号(6-7号、9-10号)】作价4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苏丹抵偿被执行人王福军、马樱桃所欠借款。【房屋所有权证:兵房字183第599号(11-14号)、兵房字183第550号(6-7号、9-10号)养殖圈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苏丹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苏丹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