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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玮桐、潘春霞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玮桐,潘春霞,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440号申请人张玮桐,女,1999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春霞,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张玮桐申请潘春霞等人格权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92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焕起书记员  台浩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