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左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936号原告:左某,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左会玲与被告甘肃陇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会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左会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匀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