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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志鹏与王东昭、孔令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鹏,王东昭,孔令川,张成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852号原告:张志鹏,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王东昭,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孔令川,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张成刚,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俊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鹏诉被告王东昭、孔令川、张成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志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志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法侵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鹏负担。审判员  郑景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孟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