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艳艳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艳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87号罪犯张艳艳,女,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肄业,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艳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对张艳艳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艳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12日,张艳艳购买毒品后入住三门峡市一酒店。10月20日,因张艳艳与该酒店发生纠纷,民警接到酒店报警后处警时,在张艳艳房间内查获毒品两包(净重72.57克)和电子秤一台。经鉴定,查获的两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一包含量54.7%,另一包含量为60.8%。2011年8月24日暂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张艳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9月,2016年2月、8月,2017年1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有4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较差、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及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艳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未缴纳全部罚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