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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球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33号罪犯陈球,男,汉族,1975年9月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球犯抢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球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沪高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员张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