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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聂其刚、王剑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其刚,王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刑初9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其刚,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剑龙,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现租住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聂其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剑龙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桃源县陬市镇等地盗窃作案10次,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下同)34700元。其中聂其刚单独盗窃1次,所盗电动车价值1900元;聂其刚、王剑龙共同盗窃9次,所盗电动车价值328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聂其刚到桃源县陬市镇长乐村中铁三局项目部,将朱某1停放在院中的1辆橙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00元。2.2017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常德市武陵区牯牛岗居委会,将向某1停放在家门外的1辆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00元。3.2017年1月15日晚,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桃源县陬市镇洋州村,将陈某停放在家门外的1辆黑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尔后,二人到该镇紫瑞园小区,将费某停放在小区车库里的1辆黄色台羚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1900元、900元。4.201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桃源县陬市镇下街老区供销社宿舍,将谌某停放在院子中的1辆红色宇峰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0元。5.2017年2月4日晚,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桃源县陬市镇洋州社区,将杨某停放在亲戚翦某家门前的1辆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尔后,二人到该镇扎花厂附近,将孔某停放在家门外的1辆红色台翔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2100元、2500元。6.2017年2月5日晚,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桃源县陬市镇洋州村社区,将倪某停放在家门外的1辆红色乖乖兔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尔后,二人到该镇高湾村,将毛某停放在院中的1辆红色台翔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1300元、1200元。7.2017年2月6日晚,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桃源县陬市镇大华工业园宿舍楼,将邹某停放在宿舍楼道内的1辆绿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尔后,二人到该镇高湾村,将李某1停放在家门外的1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电动车和毛某停放在家门口的1辆红色台翔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2500元、2200元、1900元。8.2017年2月8日晚,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桃源县陬市镇农业银行对面巷子,将黄某1停放在巷子中的1辆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9.2017年2月14日晚,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桃源县陬市镇团结路,将王某1停放在王某2家中车库的1辆黑色兰贝中沙二轮电动车盗走。尔后,二人到该镇水管站,将童某停放在院内的1辆紫色二轮电动车盗走;在东林村将黄某2停放在家门外的1辆红色宇峰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将李某2停放在家门外的1辆红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王某1、黄某2、李某2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1900元、1400元、3800元。10.201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到桃源县陬市镇,将李某3停放在其家附近批发部门前的2辆清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聂其刚将车盗走后,在回去的路上遇到李某3及其亲属,当场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1200元、1500元。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3、杨某、向某1、李某2、王某1、邹某、李某1、毛某、黄某1、谌某、孔某、童某、朱某1、黄某2、倪某、费某、陈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李某4、翦某2、黄某3、余某、袁某、刘某、周某、朱某2、王某2、叶某、向某2、翦某、彭某的证言,陬市台翔电动车连锁专卖店销售单、收据、送货单,桃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指认及物证照片,监控视频及微信截图,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桃发改认证[2017]017、028号关于被盗窃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本案线索来源、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其刚、王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聂其刚、王剑龙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以聂其刚、王剑龙具有坦白、多次盗窃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其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