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时海祥源投资管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时海祥源投资管理公司,杨瑶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时海祥源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南里甲15号。法定代表人王宝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瑶信,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北京时海祥源投资管理公司与杨瑶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杨瑶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时海祥源投资管理公司房屋租金一百五十万六千八百五十元。案件受理费18362元,公���费560元,由被告杨瑶信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北京时海祥源投资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时海祥源投资管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瑶信作出的强制限制。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06执3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维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