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左国昌与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国昌,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24号原告左国昌,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静淑,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左国昌与被告郑州金沙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国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国昌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国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左国昌负担。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