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化产业后勤服务中心与周名扬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化产业后勤服务中心,周名扬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61号原告: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化产业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付建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明,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名扬,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化产业后勤服务中心与被告周名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化产业后勤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化产业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化产业后勤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石化产业后勤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司方圆书 记 员 周亚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