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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洪丰与绥中县易泽澜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丰,绥中县易泽澜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潘洪丰,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绥中县易泽澜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中央路一段三十一号。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该××经理。本院在执行潘洪丰与绥中县易泽澜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郭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绥中县易泽澜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潘洪丰购买鸡蛋款人民币20172.8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潘洪丰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绥中县易泽澜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经济困难,暂时没有偿还债务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