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恒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恒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75号原告:郑州恒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石生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吴福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恒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恒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恒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卫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奕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