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6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有明与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明,李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6550号原告陈有明,男。委托代理人郝天海。被告李旭东,男,个体。原告陈有明与被告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原告陈有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2元,原告已预交5782元,由原告负担2891元,退还原告2891。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德审 判 员 韩和军人民陪审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