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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6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有明与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明,李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6550号原告陈有明,男。委托代理人郝天海。被告李旭东,男,个体。原告陈有明与被告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原告陈有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2元,原告已预交5782元,由原告负担2891元,退还原告2891。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德审 判 员  韩和军人民陪审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