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民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耐尔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耐尔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县猫营镇。法定代表人:朱子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理高,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耐尔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项修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耐尔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锦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才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