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效仁与被执行人张立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效仁,张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杨效仁,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7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红河镇什字村什字队。被执行人:张立武,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76********,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法院家属楼*单元***室。本院执行的杨效仁依据(2016)宁042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立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立武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8300元。申请执行人杨效仁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