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志刚、陈碧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陈碧河,陈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508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碧河,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碧坤,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陈碧河、陈碧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