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淑华与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华,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436号原告:赵淑华,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培奇,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崔立传,办事处主任。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原告赵淑华诉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淑华撤回对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淑华撤回对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华撤回对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9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淑华承担。审 判 长 泮晓朋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