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县城供热管理站与被告李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对原告府谷县县城供热管理站与被告李婧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7)陕082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婧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9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9.5元,由被告李婧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闫含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