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庆浩与孔凡行、东阿县十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浩,孔凡行,东阿县十六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093号原告张庆浩,男,195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孔凡行,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东阿县十六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原告张庆浩与被告孔凡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庆浩与对方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庆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凡行等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庆浩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凡行等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浩撤回对被告孔凡行、被告东阿县十六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茂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