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民初1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乌某某诉被被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林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民初12068号 原告:乌某某。 被告:姚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林某某。 原告乌某某诉被被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已已经和被告和解并实际收到了赔偿款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乌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嘉楠 审 判 员  宋奕嬴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