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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士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士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077号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北新区林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6472R。法定代表人:聂肖萌,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士佳,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士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