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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宁与被申请人张乃贵、李德春等民事诉讼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宁,张乃贵,李德春,南京江北制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财保15号申请人:徐宁,1982年8月1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张乃贵,1961年8月18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李德春,1972年1月7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南京江北制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54139789C,住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康华路。法定代表人:张乃贵。申请人徐宁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乃贵、李德春、南京江北制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徐宁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乃贵、李德春、南京江北制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对申请人徐宁提供的担保物(徐宁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xx路xx号xx苑xx幢xx单元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徐宁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杨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