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887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开发区南京路与睢阳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9845745K。法定代表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向坤、刘亚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丽萍,女,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