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徐国华与王志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华,王志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304号原告:徐国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王志朋,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原告徐国华诉被告王志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徐国华于同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国华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