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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8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顾小明与徐全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8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顾小明,女,汉族,196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徐全彬,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顾小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全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全彬银行存款1655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伍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