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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卯生、王彦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卯生,王彦宾,胡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26号之三被执行人李卯生,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王彦宾,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胡志敏,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公诉机关公诉李卯生、王彦宾、胡志敏盗窃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卯生罚金20000元,判决王彦宾15000元,判决胡志敏35000元,共计70000元。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李卯生、王彦宾银行存款2625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卯生、王彦宾、胡志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院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