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焦亚辉与张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亚辉,张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410号原告:焦亚辉,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丰国,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焦亚辉与被告张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焦亚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亚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亚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焦亚辉负担。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