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国雷与石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雷,石晓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680号原告蔡国雷,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石晓华,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雷诉被告石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国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原告蔡国雷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