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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侯建勇、钱红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勇,钱红升,卢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侯建勇,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钱红升,男,1976年8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卢永涛,男,1974年9月生,住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献民初字第00848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钱红升名下的坐落于固安县孔雀大卫城颂园8-1-701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令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