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治彪与连建平、乔粉粉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彪,连建平,乔粉粉,郭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5号申请人王治彪,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警苑小区,身份证号码:612722196008210272。被执行人连建平,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绣小区1号楼241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403234711。被执行人乔粉粉,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锦绣小区1号楼241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7606204563。被执行人郭永平,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堡则村8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6708274576。本院在执行王治彪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连建平、乔粉粉、郭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连建平、乔粉粉、郭永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连建平、乔粉粉、郭永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王治彪偿还借款本金2448000元(已偿还57422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6900元、案件执行费27150元,三、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连建平在神木镇永兴村民委员会的分红款23814.1元,并支付申请人王治彪,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