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泉新、岳德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泉新,岳德凤,天津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张泉新,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岳德凤,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杭州道幸福楼4-2-103。法定代表人:王笑洁,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泉新、岳德凤与天津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