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明、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陈明,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71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负责人:张欣,系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超,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陈明,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林自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申请人陈明、成都佳和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766341.64元查封被申请人陈明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合同签约备案号:)的房屋。并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自愿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明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合同签约备案号:,建筑面积97.88平方米)的房屋,限额766341.64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继续提供财产担保。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