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小超与王东、张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超,王东,张立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4321号原告:王小超,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王东,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张立刚,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小超与被告王东、张立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小超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小超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人民陪审员 黄洪成人民陪审员 崔艳霞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