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王身权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1224刑更5号罪犯王身权,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祖师殿镇鲁家溪村3组。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了(2015)溆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身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罪犯王身权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决定将罪犯王身权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过程中,溆浦县司法局以罪犯王身权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且无法查找为由,建议本院将罪犯王身权收监执行。经查,罪犯王身权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身权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