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149号原告: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锦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邱宝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营龙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