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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秀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秀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224民初1677号原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春雨,系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赵秀苹,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秀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汝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春雨、被告赵秀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7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购买了原告开发的滦南县倴城镇天承锦绣小区的307栋1单元902室房屋一套。2013年4月19日,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为购买该房屋贷款13万元,期限自2013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9日。2011年9月22日,原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对天承锦绣小区南区购房人(包括被告)提供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9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将被告欠付的银行贷款本息98341.97元从原告的保证账户中扣划。2016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行给原告发函,告知被告长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宣布被告的贷款提前到期,并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赵秀萍偿还因原告承担担保责任被银行扣划的房屋贷款本息98341.97元,并给自2016年9月2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损失。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支付凭证、《个人住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扣收通知书、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以及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债权转让通知、律师函及特快专递两份,用以自己的上述主张。被告赵秀苹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秀苹偿还原告唐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98341.97元,并自2016年9月29日开始至全部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即履行;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10元,合计人民币2140元,由被告赵秀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汝利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牛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