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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高歌与邓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歌,邓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51号原告:赵高歌,女,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担保人:温伟涛,男,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谷路街南段豫鑫园商贸城A区1号楼2单元702室。身份证号:410125197809227316。被告:邓锦杰,男,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歌诉被告邓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高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邓锦杰所有的位于登封市菜园路东竹苇街十五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登××号)予以查封,并提供温伟涛所有的位于登封市谷路街南段西侧豫鑫苑A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高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邓锦杰所有的位于登封市菜园路东竹苇街十五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登××号)予以查封;二、同时将担保人温伟涛所有的位于登封市谷路街南段西侧豫鑫苑A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赵高歌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